经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查批准,《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于10月1日起施行。
在水环境监督管理方面,《条例》规定西安市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。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,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,其他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,应当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。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废水、污水。
违反规定的,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、停产整治,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,责令停业、关闭。
在水污染防治方面,《条例》明确,市、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要求,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,严格控制高耗水、高污染、产生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。
城镇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、污水分流,同步规划、设计、建设雨水和污水分流管网以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。